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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交通肇事可向转让者索赔吗

2015年4月12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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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丈夫和我弟弟前些日子被一货车撞伤。肇事司机是当地的一名下岗工人李某。据李某说,肇事车是他从一油厂老板张某手中购买的一辆报废的挂车。张某为了多挣钱增加了车载量。李某和张某在交付车款前,到修理厂对车辆的一些零部件进行了更换拼装。但李某驾驶过程中,该车辆还是因装货太多,导致转向、刹车失灵。由于李某无力承担该起交通肇事的全部损失,我打算要求转卖报废汽车的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由于张某经济实力较强,我能否要求转让该车的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方向盘、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国家严禁报废车、拼装车上路。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因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对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由于李某无力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有经济实力的转让者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