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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
交通肇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
2015年12月15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市民李女士在逛街时被一机动车撞伤造成腿部伤残。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调解时却遇到了难题:李女士系牡丹江农村户口,但已经在市内生活居住了十几年,她认为自己的残疾赔偿金应该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而机动车方却坚持认为李女士既然是农村户口就应该适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双方对这一问题争执不下。对此,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强认为:李女士这种情况应该让机动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赔偿自己的残疾赔偿金。
(录音:2006年4月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文章来源: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律师:
施伟东
[安吉]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fsjtsglaw.com/news/view.asp?id=83683884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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