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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与对象

2016年9月30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给予该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公民不受精神创伤的权利。当公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权受到损害时,除应当得到其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外,还应对其本人或近亲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的精神上痛苦,较财产权利等普通权利被侵害时为甚,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抚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关于“死亡补偿费”就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抚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健康权损害,其给受害人产生轻伤、重伤或全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等后果,它不仅造成受害人肉体上的痛苦,有时还会引起受害人某些生理机能的丧失,造成受害人终身不幸,甚至生命缩短。从实际生活看,公民的健康权遭到侵害后会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长期的痛苦,甚至终生的痛苦,该痛苦不亚于失去亲人的痛苦。因此,对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不论受害人是否造成残废,都应当予以精神赔偿。当然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后果在进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可作为不同情节来考虑确定赔偿的数额。
  从上述适用范围,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即赔偿权利主体,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不仅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幼儿、精神病人及植物人)也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主体。作为未成年人或幼儿人身受到损害时,他们对精神痛苦感受低微或者全然不感觉,但等他们长大成人,知晓事理时,即大感痛苦,所以,应认为现在可得对于未来所蒙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作为精神病人除有妨碍其感觉痛苦之特别情形与事实外,对侵害健康权时一般也有感觉精神痛苦的能力,也应获得赔偿权;即使是因不法加害而导致精神失常、全然失去感知能力者,虽不感到被损害的痛苦,却失去了以后享乐人生的精神上的利益,这也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也应认为现在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外,若受害人因此成为植物人,从医学角度上讲,他是不可能在精神上或肉体上受到什么的精神损害。但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受到侵害而失去了这一种感知能力,不能体验人生中的喜、怒、哀、乐,其虽生存,但却丧失了这一人生的意义;虽然他无法感知,直观上是不存在积极精神上的损害,但是这一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消极的精神损害。这一种损害是值得全社会的深切同情和道义上的扶助,也理应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此,他作为一个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上述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受损害时为限)主张民事权利时,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
  对间接受害人而言,一些重大的损害,如毁容、生理功能损害、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等,不仅给直接受害人带来了较严重的肉体或精神痛苦,也必然会给受害人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压力,给其近亲属带来精神损害,这些间接受害人如直接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精神病人或因肢体残缺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需要近亲属长期照料,与之共同生活并长期照料其之近亲属;因生理功能损害致夫妻间性生活权利无法实现之配偶一方或未成年人因生理功能损害致无法结婚之父母,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应给予的赔偿。因此,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造成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也包括造成上述重大残疾的受害人负有长期照顾义务的近亲属。其中请求权人的范围若受害人死亡的,以受害人死亡时为限,包括受害人死亡时的胎儿或患有精神病的近亲属。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享有,原则上不得让与和继承,对此,立法上已明确,但赔偿金额已经由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或者权利人已经起诉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对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者经判决确定的金额,可以由权利人转让他人,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