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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2018年5月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20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是指Υ反道·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作为近期排堵保畅“重中之重”的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工作目前又有新进展。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无需作现场定λ标记),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λ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λ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β前车的;
  (二)倒车β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δ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车δ让干·车的;
  (九)转弯车δ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Υ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δ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δ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口直行车δ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不分的·口,非公共汽车、电车δ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不分的,同类车δ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δ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口车δ让环形·口内车的;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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