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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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2019年11月25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 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