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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锁定公共安全 醉驾飙车尝试入刑

2014年1月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立法层锁定公共安全 醉驾飙车尝试入刑
  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此前频发“醉驾”和飙车案的首次回应,其间,因此事涉及公共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立法短期内对白酒等行业影响不大,但会长远影响人们对酒精饮料的消费模式,进而影响酒类产品结构。
  据了解,草案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立法争议
  对于这样的判决趋势以及最终入刑的建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就是反对者之一。他主张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大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斯伟江则支持危险驾驶入刑。在他看来,中国确有无酒不欢的文化传统,但现行法律对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的最重处罚是行政拘留15天,不够重。
  “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无法达到有效遏制醉驾的目的,从交通部,上海、北京的数据看,情况还比较严重。”斯伟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更为关键的是,当前对于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定只有“交通肇事罪”,而这个罪的起点必须是醉驾造成一人重伤,片面强调后果,不对没有后果的危险进行规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明亮解释说,醉酒驾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结果犯,而这个通常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也就是说得有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个罪名才成立。
  而现在这一草案中,将醉酒驾驶、飙车列为危险犯,而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并不需要危害结果发生。在汪明亮看来,它严格地关注公关安全,这也是社会争议集中在此的原因。
  根据记者查阅的相关材料,发达国家对醉驾的立法规制也是近20年开始的,也是在惨痛的教训下开始立法的。而且发达国家对醉驾的规制比较细致,但是,对多次醉驾都采用了刑法处罚。
  不过,草案中只规定了“拘役”和“罚金”的刑罚。据介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通常,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一旦醉驾入刑,那么威慑作用一定会非常大,只要有个别的案例出现,再经过媒体的传播,这种效应会很快显现。”斯伟江认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也比较认可这种立法趋势,他认为将高危驾车行为列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其实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他认为这一条款最终一定会通过审议,成功晋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