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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竟是二手货 昌河铃木长沙4S店被指欺诈

2014年3月5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新车竟是二手货 昌河铃木长沙4s店被指欺诈

    一次不经意地电话咨询,长沙市民张莎莎查出自己的爱车竟是辆“二手车”——在购买时该车就已行驶1万2千公里,还在4s店做过三次保养,而且在厂家登记的车主信息根本就不是自己。
    “无良商家,二手车竟当新车卖。”她以经销商刻意欺诈消费者,提出“退一赔一”。但汽车经销商拒绝了她“赔一”的要求,并强调“该车绝对不是二手车,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并指责车主是恶意索赔。
    双方争执不下,均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新车出售前跑了1万2千公里
    2009年1月19日,张莎莎在昌河铃木长沙天隆4s店,购买了一台豪华手动挡昌河铃木新“利亚纳”,价格为83600元。据她介绍,新车驾驶不到半年,发动机故障灯就频频亮起,仅6月至7月间到4s店维修站修理就多达3次。但维修人员始终查不出故障所在,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7月16日,她向厂家江西昌河铃木公司进行电话咨询此事时,要求提供发动机号和车主信息。然而,对方的回复令她大吃一惊。“厂家告诉我,因为我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车主信息,不能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刚开始还以为是厂家的车主信息登记有误,当她赶到4s店调档查看车主信息时,头一下子就懵了,“我买的车是二手车,而且还跑了1万2千公里。”

    江西昌河铃木公司网上oa系统里,有每一台所销售汽车及原始车主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全国联网,在每一家昌河铃木4s店都可以查阅到。
    oa系统查询信息显示,张莎莎所购“利亚纳”小车的原始车主不是她自己,而是一位名为张某的长沙县人。更令她感到惊讶地是,查询信息还显示该车已行驶1万2千公里,并且还在4s店做过三次保养。
    通过oa系统里登记的车主信息,张莎莎还称曾拨通了张某的手机,“对方称大概是在08年底购买的该车,妻子就在长沙天隆工作。”当红网记者拨打张某手机欲了解更多情况,但对方手机一直显示关机。
    车主要求“退一赔一”
    “员工家属开过的车,竟然退回来又当新车卖,真是太无耻了!”张莎莎提出全额退款。7月17日,长沙天隆4s店为她办理了退款手续,留下4千元等到该车过户后再付,并打下欠条承诺7月25日前完成过户手续。
    这段时间里,张莎莎通过网上查询得知,《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商家若恶意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一”。为此,张小姐希望长沙天隆在全额退款时,还能按照国家法规进行一比一的赔偿。但这一赔偿要求,遭到了长沙天隆的断然拒绝。
    随后,她就此事向长沙县工商局发起投诉,后经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张莎莎遂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长沙天隆4s店:吃了哑巴亏
    7月31日,红网记者来到了位于长沙县中南汽车城的长沙天隆4s店。得知记者采访目的后,该4s店市场部副经理罗女士显得有些无奈,“算上这次,这是我第四次接受媒体采访了,这车绝对不是二手车”。
    “我们是吃了哑巴亏,有苦说不出。”罗女士称,去年底,江西昌河铃木汽车公司为了加强销量,出台优惠政策刺激4s店经销商开拓市场,每卖出一台车就有一定额度的返点,但期限仅限于12月份一个月的时间。“当时我们为了多拿厂家的返点,便以员工家属的身份,在厂家oa系统里进行了销售登记。至于什么行驶了1万2千公里、做了3次保养,都是我们自己填上去的,其实车都在仓库。”
    罗女士进一步解释称,oa系统里登记的销售日期是08年12月30日,行驶了1万2千公里,张小姐购车日期是09年1月20日,“20天跑1万2千公里,稍微有一点驾驶常识的人都知道不可能,难道跑了这么远的路程的车还可以当作新车销售?”
    “车主是恶意索赔”
    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罗女士拿来一份江西昌河铃木汽车公司的文件,里面的相关内容正如罗女士所说——在08年12月份每卖出一台车就有一定额度的返点。当问到利用员工家属伪造销售信息,厂家是否会追究法律责任,罗女士表示,这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厂家要的是我们多提车,其他一概不管。
    红网记者由此提出,能否将08年12月份的销售记录单拿出来查阅,这其中究竟有多少台车是属于“假销售”,但遭到了罗女士的拒绝。
    对于车主“退一赔一”的要求,罗女士认为,全额退款已是他们最大程度的让步,如果车主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开了半年的车,都全额退款了,现在还要求赔偿,这分明是恶意索赔。”
    律师: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
    虽然长沙天隆一再解释所售张小姐的车不是二手车,但昌河铃木长沙天隆4s店的行为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张莎莎正在接触律师和收集相关证据,准备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此事。
    站长点评:从书面证据看,无论4s店如何解释,均不能改变在张小姐之前该车已经销售的事实。从公平角度分析,即使像4s店所称,是为了增加返点,名义上销售,事实上车仍在仓库,销售方仍应当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买单,以两倍的车价款赔偿张小姐。
    红网长沙8月1日讯(记者 吴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