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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酉阳县首例醉驾案宣判

2015年12月7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8月17日,重庆市酉阳县法院对被告人杨祥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祥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该院首次审理并宣判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19时35分,杨祥明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渝hv5509二轮摩托车从酉阳县铜鼓乡往红井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酉龚公路铜鼓与红井的岔路口时,与杨利华停放在酉龚公路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次日,经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祥明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杨祥明的静脉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祥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杨祥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杨祥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祥明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