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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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交通事故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

2019年9月2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发生交通事故后基本上都会产生纠纷,这时候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而诉讼是需要有原告、被告当事人的,那么,交通事故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注重案件细节,善于抓住案件要点选择案件的切入点,擅长以创造性思维研办法律事务,以超常技能和丰富的社会关系精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熟知诉讼程序,具有丰富的维权和反思维经验。对案件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操守,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

交通事故诉讼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3)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二)因构成交通肇事罪所提起的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诉讼主体?

  1、确定主体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并针对道路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确定诉讼主体通常认为应从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的基本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

  2、应将作为直接诉讼主体

  《道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为直接请求权。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保险人对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赔付。结合“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因此,一旦发生诉讼,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法院,如湖州、广西、江苏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处理并承担保险范围内民事责任的相关判例。

  施伟东律师 湖州安吉知名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例近千件,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可以快速找到使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使案件解决的结果符合法律公正本意,并且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