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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2019年11月25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车辆在修理或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车辆在修理或保管期间,由于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没有取得运行利益,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应当由修理厂或保管人承担赔偿。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能否一概拒赔


案情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扣押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本案属于第三者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认为,王某驾驶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过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由于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构成第三者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险保单“免责”中笼统地规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分析


第三者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人没有清偿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由于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具体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启示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合理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约定扩大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