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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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评残时的“伤残”一词,其内涵及外延
2013年12月30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伤残”,指的是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它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俗称伤残等级鉴定),应以受害人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需要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伤残等级的评定将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该百分比即赔偿系数,用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章来源: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律师:
施伟东
[安吉]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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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fsjtsglaw.com/news/view.asp?id=77410834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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