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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 追踪半年终有

2014年1月1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投保车辆撞死无名氏之后,车主与交管部门达成协议并赔偿了8万余元,这笔款项暂由交管部门保管。事后投保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交管部门的调解程序违法,其也无权接受这笔赔偿金;本案中真正的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接受赔偿的主体,故拒绝了投保车主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交管部门的做法是否有据可依呢?经过本报持续半年多的追踪报道,昨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即投保车主的索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认定交管部门可以保管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此判例在全国尚无先例。
  听到判决受害者泪流满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于2009年2月4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即投保车主的索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同时法院认定,交管部门可以保管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此判例在全国尚无先例。
  听到判决的一刹那,这一案件的实际受害人、来自山东农村的农民杨化志当庭失声痛哭:“感谢金陵晚报对我的帮助,感谢法官主持了公道。”
  由于此案重大,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零距离》栏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教育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等多家媒体在庭审现场采访。
  投保车辆撞死无名氏
  老家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某村的杨化志先生在南京工作了多年,他在南京一家旅游公司当驾驶员。2006年4月,他的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总部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按杨先生的话说,能保的基本都保了。
  2007年3月11日19时左右,杨先生驾驶着这辆苏a56136“金龙”大型普通客车在回南京的途中,路过国道327线山东临沂河东区重沟镇新集子加油站东约100米处,不慎将一名正过马路的行人(后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身份,被认定为无名氏)撞死,当时杨先生立即报了警。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的警察随即对此次事故做了及时处理。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07年3月25日发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投保人借钱付清赔偿款
  经杨化志先生申请,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并调解达成协议,于2008年1月17日发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杨先生承担本事故的70%赔偿责任,共计85775.2元。赔偿款项有:死亡赔偿费61152元、丧葬费79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抢救费12287.8元、尸检费560元、清障费294元。杨先生东挪西凑借来了钱,当天将赔偿金交付给交管部门。
  杨先生在办理完赔偿事宜后,拿着“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找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总部,要求理赔。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他的是这样一个回复,“我们保险公司只能赔偿丧葬费、尸检费以及事前的一些费用”。
  索赔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在几经交涉之后,无奈的杨化志找到了金陵晚报求助。最终,虽经记者多方努力,永安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1万元理赔款之后,再也不肯理赔了。
  后来,杨先生将永安保险公司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法理赔。本报法援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任永建为杨先生免费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8年8月15日、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原、被告的观点过于对立,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丧葬费、抢救费、尸检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86026.2元,扣除被告预先赔偿的10000元、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755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