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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刑事诉讼司法审查

2014年3月21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引言:交通肇事案件的构成要件的责任认定体现为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和审查,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呢?
  一、当前刑事诉讼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书使用的现状
  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司法机关侦办、审理交通肇事案的情况,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和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又由于交通肇事的后果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侦办和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核心就在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直接体现为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和审查。公安机关认定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日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机关据此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各司法机关都认为它是一种鉴定结论,因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都未对它的合法性,特别是在实体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进行审查。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
  1、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交通肇事案件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侦查办理,这种自行侦查自行认定、以自己认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操作程序,显然是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
  2、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既有鉴定结论的性质又有行政认定的成分,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其中: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些都是推定责任,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就如同民事判决中以推定方式认定的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一样。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中的证据的证明标准要远远低于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3、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责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鉴定的随意性大、科学性差、权威性低。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和步骤
  1、程序审查。
  作出故责任认定书的主体和时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备。是否是有鉴定资格的主体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据法律及有关程序作出的。
  2、实体审查。
  检察机关在实体上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首先应审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充分证据的认定,还是基于缺乏充分证据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推定。如果是前者,则应对事故认定书的刑事合法性及效力予以确认;如果是后者,则应否认其合法性和效力,进而对该案不批准逮捕、退查或者不起诉。其次,还应审查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依据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日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基于缺乏充分证据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推定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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