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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套牌车 举证不能照赔付

2014年5月1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日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对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履行了告知“交强险”免责条款的义务,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套牌车”车主张某26701.8元。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年过五旬的江永瑶民张某开着自己的套牌湘m46240二轮摩托车搭乘江永县潇浦镇桐岩村的村民王某,行至桐岩村路口时被交警强行拦下,问张某是否买了保险,张某认为此车是烂车,表示不买,交警表示,所有的机动车都要买“交强险”,张某交170元买了“交强险”后被放行。200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10分,张某开着湘m46240摩托车行至江永县潇浦镇永阳路与凤亭路交叉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蒋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双侧椎板骨折,经司法鉴定蒋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于2009年3月7日向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45085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找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某被交警在路上拦住购买了“交强险”,张某即为本次交强险的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张某购买该保险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某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告知免责条款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张某驾驶购买了“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蒋某九级伤残,蒋某三轮摩托车受损,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