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安全

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2015年3月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1、 未经劳动、公安等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不得驾驶车辆。
2、 应坚持做好例行保养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准出车。
3、 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应不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
4、 乘坐车辆应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避免车辆启动制动时跌倒。
5、 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掉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6、 现场行车进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
7、 在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应加设安全色标、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并要确保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8、 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
9、 人员在场内机动车道应避免右侧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禁止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
10、 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与车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