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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私了协议” 想反悔输官司

2018年2月10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晨报讯 侯德伟王晓阳记者孙胜慧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原告与被告之一签订了“私了协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5日14时许,大连市民王先生乘坐田某驾驶的摩托车外出办事,两人从小区院门出来,由西向东行驶,突然,一辆轿车由北向南开来,两车互相避让,躲闪不及,撞到了一起。轿车的右前部与田某的摩托车左侧护腿的白钢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田某和摩托车上乘坐的王先生受伤。王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
  王先生住院后,轿车司机赵某十分关心,主动给付王先生医疗费3334元。同时,在王先生住院期间,摩托车司机田某也主动看望,经过协商,王先生与田某订立了一份“私了协议”,协议约定:田某给付王先生医疗费1000元;以后发生任何事情、出现任何后果与田某无关。王先生、田某及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协议订立后,田某立即给付王先生医疗费1000元。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了王先生肩部和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出院后,王先生仍感到不适,还需后续治疗。但家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于是,王先生找到轿车司机赵某,赵某表示无能为力;王先生又找到摩托车司机田某,田以已经签订了“私了协议”拒绝。无奈,王先生只好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赵某和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合计58989.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而引起的护理费,因原告此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田某订立协议,系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在被告田某已依约履行义务后,原告依法无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二被告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被告赵某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按20%的比例予以赔偿。对被告赵某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应从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中扣除。故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3.89元。近日?熏法院驳回原告王先生对被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同时?熏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2533.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