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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因合伙事务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非法运营“摩的” 逆行撞死老人

2022年5月2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施伟东律师,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伙人因合伙事务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担责

我与张某、李某、王某等人合伙从事钢材生意。一次,张某说一家企业需要大批钢材,而他和企业负责人比较熟悉,我们几个合伙人便委托他与该企业联系。没想到,张某在和该企业签订购货合同返回途中,却遭遇了车祸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张某的家人找到我们,要求我们赔偿。而我们认为张某的死和我们没有直接联系,我们没有过错,不想赔偿,其家人就把我们告上了法庭。 请问,我们是否应该对张某的死承担赔偿 读者:李杰李杰: 张某作为合伙人,为合伙事务遭遇车祸,你和其他合伙人对此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但应向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条规定就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问题,但站在公平的角度,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张某的家属仅能要求你和其他合伙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金额要考虑你和其他合伙人的经济状况、死者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非法运营“摩的” 逆行撞死老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摩的”交通肇事逃逸案。39岁的“摩的”司机朱光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家属38万余元。

  2009年12月13日7时许,朱光磊驾驶“摩的”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至朝阳区春华路966路公交车站东侧人行横道处时,将步行横过马路的68岁老人撞倒。

  朱光磊停下车后看到老人没有皮外伤,认为老人伤得不是很严重,又害怕警察来了罚款,于是准备驾车逃跑。在开了大约50米后,“摩的”开不动了,朱光磊弃车逃逸。

  老人被撞倒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2月15日死亡。

  后朱光磊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光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光磊家属帮其缴纳赔偿款2万元。

  死者的家属李先生向朱光磊索赔经济损失38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朱光磊曾因违法行为受过处罚,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仍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光磊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受害人的儿子李先生告诉

  朱光磊说,自己以前是开出租的,后来觉得累就不干了。“我儿子上高中了,学习挺不错,我想着给他挣点钱。”但朱光磊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