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事故案例

醉酒驾车恶意欠薪将被追究刑责

2014年1月3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醉酒驾车恶意欠薪将被追究刑责
  刑法大修,为民请命。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为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拟将醉酒驾车、飙车、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严重、民意反响强烈、原本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降低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关系民众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定罪门槛。
  参与草案审议的委员指出,此次修改听取民众呼声,但在具体关系民生的罪名增设和加重犯罪惩处上仍需进一步斟酌。
  刑事民事或冲突
  修正案草案中拟将醉酒驾车、飙车定为危险驾驶罪,将不支付劳动报酬定为恶意欠薪罪。
  醉驾、飙车、恶意欠薪这些原先都属于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此次拟用刑法定罪,是否确有必要?如何规定才能确保法律落到实处?如何解决具体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刑民冲突问题?
  这些问题在参与此次刑法修改的专家、委员中引发热议,但新罪如何规定尚未定音。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条文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有处罚规定;如因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据此,有的地方指出,对醉驾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用刑法调整和处理,处罚是否过重?如果对醉驾定罪,建议增加后果或情节上的限制。
  有的地方对如何认定“驾车追逐竞驶”也提出了疑问,认为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以“超速一倍以上”作为“驾车追逐竞驶”的认定标准,在定罪上增加“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限制条件。
  “除了醉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还有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等。”多名参与此次刑法修改的专家指出,修改方案没有穷尽需要处罚的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在追逐驾驶后增加“等危险驾驶”的兜底性规定,为将来增加危险驾驶方式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