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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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雅 江 县 “8·11” 特

2014年2月7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1年8月11日8时,四川省甘孜州雅江县孜河区恶古乡个体运输户阿某驾驶成都牌cdl22型双排座小货车,由雅江县城出发驶往该县格西卡乡,车内搭乘14人,驾驶室乘座6人(含驾驶员),共计20人。当车行至雅江至木里县洼乡断头路33千米加200米处,坠入公赂左侧雅砻江中,除5人跳车,1人由江中爬起得以逃生外,其余14人(含驾驶员)均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员阿某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盲目蛮干,违章驾驶,又擅自搭人,在行驶途中遇险处置不当。

事故的间接原因:雅江县有关部门不遵守变卖车辆的有关规定,以致对该车失管失控,使车况极差的车辆未经修理即投入运行,以致酿成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个体运输户阿某无单独驾车载人资格,1991年3月从雅江县物资公司购回该车后,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就违章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雅江县物资公司不遵守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该车卖给个体户阿某时未办理过户手续,以致对该车管理失控。因此,该公司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给予物资公司经理昌某通报批评,并由雅江县政府对该公司其它有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