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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市民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获刑

2016年2月2日  安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   http://www.fsjtsglaw.com/
近日,聊城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责任,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陈某上诉后,全部履行其所欠的赔偿款,最后二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6年9月15日,陈某驾驶朋友闫某的汽车在冠县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重伤,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7年8月16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聊民-终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告人陈某未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11月10日,王某向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冠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有执行能力,却故意逃避责任,造成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10年12月10日,陈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却拒不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二审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全部履行所欠的赔偿款,其家属将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交付到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文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期间,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其交通事故案的全部赔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到位。视陈某在二审期间的悔罪态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